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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guī)定,開發(fā)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開發(fā)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guī)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fā)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前述“規(guī)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計算:合同未約定的房屋權屬證書取得日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計算;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計算。
出賣人未按期提交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材料致購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已付購房款,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因出賣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購房者未能按約定和規(guī)定期限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超過一年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損失賠償,損失可按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因此,因開發(fā)商不給辦房產證導致房產證糾紛時,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違約責任,具體包括:
1、開發(fā)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起訴后,法院要求開發(fā)商辦理房產證;
2、開發(fā)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起訴后,法院要求開發(fā)商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