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地方性法規(guī) > 正文
1998-11-15 14:5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保障公開、公正、公平競爭,促進我市建筑市場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政府投資,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投資,國有、集體單位控技投資和集體經濟組織技資的建設工程,包括能源、交通、水利、電力、電訊等專業(yè)工程和市外上述單位在我市技資的工程,均應按本辦法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技標。
市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抗災特殊工程項目,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
外商獨資、私人投資的工程,以及非國有、集體單位控股投資的工程,由投資者自行決定是否實行招標,也可委托招標投標。
第三條 東莞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統(tǒng)一的監(jiān)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赜嘘P建設工程招標技標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制定具體實施措施;
。ǘ⿲彶檎袠藛挝缓图紭藛挝坏馁Y格;
(三)審查招標文件;
。ㄋ模⿲徟h標工程;
。ㄎ澹⿻茉、交通、水利、電力、電訊等部門辦理有關專業(yè)工程的招標事宜;
(六)負責工程項目承發(fā)包合同的審查與監(jiān)督;
。ㄆ撸┱{解建設工程招標技標糾紛;
。ò耍┓駴Q違反招標投標規(guī)定的定標結果;
。ň牛┕芾砗捅O(jiān)督東莞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十)依法對違反招標技標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條 東莞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主要業(yè)務是:
(一)提供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信息等咨詢服務;
(二)收集、存儲并發(fā)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信息及企業(yè)狀況信息、材料及價格信息;
。ㄈ榻灰赘鞣教峁┙M織招標、投標、開標、定標及合同簽訂等有關服務。
交易中心進行工程招標技標活動,必須做到工程項目信息公開、選擇技標單位條件公開、中標條件公開,并制定操作規(guī)則,規(guī)范辦事行為。
第五條 市招標投標監(jiān)督小組負責對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整個過程的監(jiān)督。
第六條 凡按規(guī)定應當實行招標投標的下列工程,必須進入交易中心招標技標:
(一)土建單項(含道路、橋梁、水利)、二次裝修造價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工程;
。ǘ┌惭b單項(含供電、供水、環(huán)保、消防、供氣、通訊等)及其他單項(如綠化、樁基、土方、填沙等)造價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工程。
未達到上述限額的招標技標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建設單位共同組織招標投標,并將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市建委備案。
上述工程限額造價按四類工程計費標準計算。
第七條建設工程的招標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ㄈ速Y格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
。ǘ┮崖鋵嵔ㄔO資金及有銀行的資金人賬憑證;
。ㄈ┯信c建設工程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或已委托工程監(jiān)理單位;
(四)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ㄎ澹┯薪ㄔO用地的土地權屬證明;
。┓伞⒎ㄒ(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發(fā)包還應具備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初步設計已按規(guī)定獲得批準,施工場地已通電、通水、通路和平整土地等條件。
第八條建設工程招標預算,由有編制資格的單位根據設計圖紙、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及標準定額進行編制,報市建委或由其委托的符合資質資格的單位審核,并作為確定標底的依據。
第九條按規(guī)定實行招標技標的建設工程,以有效標的最低報價者為中標單位。
第十條按規(guī)定實行招標技標的建設工程,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建設單位到交易中心辦理招標登記,由交易中心公開發(fā)布招標信息。屬技術性、專業(yè)性較強或受工程條件限制的建設工程,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市建委審查批準,可實行邀請招標或議標,參加的單位不得少于三家,并由交易中心組織實施。屬保密工程和軍事設施工程的,可按有關規(guī)定向市建委申請辦理定向議標審批手續(xù)。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招標技標應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行業(yè)、專業(yè)為理由強行發(fā)包或承接工程,不得干預招標投標工作。有關管理部門及其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指定工程承包單位。
第十二條承包單位應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承包建設工程。
凡在市建委已辦理年審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單位,均可申請參加與其技術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投標。
投標單位有下列情況的,不得參加技標:
。ㄒ唬┮蚬こ藤|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期限未滿的;
。ǘ┮蚬こ讨袠撕髼墭硕艿叫姓幜P,期限未滿的;
。ㄈ┮虺薪討袠硕凑袠说墓こ淌艿叫姓幜P,期限未滿的;
。ㄋ模┲袠斯こ塘砍^規(guī)定限額的。
第十三條投標單位在提交投標書時,應同時提交投標保證金(現金或其開戶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投標保證金為標價(一般為預算值)的2%,最高不超過30萬元。如投標單位沒有按招標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書無效。投標落標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應于定標后三個工作日內退回;投標中標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應于簽訂合同后三個工作日內退回。
第十四條屬交易中心交易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程序:
。ㄒ唬┱袠说怯洝=ㄔO單位向交易中心申請并辦理建設工程招標登記,提交有關建設工程的文件資料。
。ǘ┌l(fā)布招標信息。交易中心受理建設單位的招標申請,對有關建設工程的文件資料進行復核,發(fā)布該建設工程招標信息。
。ㄈ┘紭藛挝報名。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根據交易中心發(fā)布的建設工程招標信息,按資質等級向交易中心報名參加建設工程投標。
(四)確定最終參加投標單位。單項工程造價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符合條件的投標單位最終投標個數為十家;單項工程造價在300萬元以下的,符合條件的投票單位最終投標個數為八家。
符合條件的投標單位個數超過上述限額時,可由交易中心主持采用公開搖珠方式確定最終參加投標單位;符合條件的投標單位個數不足上述限額時,最終參加投標單位個數不得少于五家。
。ㄎ澹┙灰字行、建設單位共同召開招標交底會,頒發(fā)招標文件,組織現場勘查。
。┩稑藛挝粶蕚渫稑藭ㄒ话銜r間不超過十五天)。各投標單位根據工程量清單,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各自選配單價,制定投標書,暗做暗投。
。ㄆ撸┙灰字行闹鞒终匍_投標會,當場投標,當場開標,當場審標,實行價低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單位,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布。如中標者出價確實太低,不可能按要求完成工程的,由市招標投標監(jiān)督小組集體研究決定取消其中標資格,較大的工程可交市人民政府集體討論決定。
(八)建設單位、交易中心向中標單位簽發(fā)中標通知。
。ň牛├U納交易手續(xù)費。在中標單位收到中標通知后,建設單位和中標單位按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向交易中心繳納交易手續(xù)費,其中建設單位繳納費用的60%,中標單位繳納費用的40%.
。ㄊ┖炗喓贤。中標單位在收到中標通知后三十日內應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承發(fā)包合同,在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到交易中心舟、理合同備案手續(xù)。
第十五條不屬交易中心交易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
第十六條交易中心辦理建設工程招標登記,應具體注明工程名稱、建設地址、投資規(guī)模、資金來源、當年投資額、工程規(guī)模、計劃開竣工日期、工程籌建情況等內容。
第十七條招標單位發(fā)包建設工程應以中標價,并按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內容一次包干。
在承發(fā)包合同簽訂后,建設單位不得隨意更改設計標準、變更工程項目及更改工程用途。需增加或減少工程投資的,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ぶ谐霈F的設計變更,由原設計單位與建設單位共同辦理設計變更手續(xù);
(二)可引起工程量變化、費用增加或減少的項目變更,設計單位需出具變更設計并提交增加預算書或減少預算書,經建設單位復核報市建委審查,確定增加或減少的費用;
。ㄈ┊斣黾庸こ藤M用超過原合同承包價的l5%時,變更、增加的項目需報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市建委審查,政府投資項目還須按有關程序報批;
。ㄋ模┮雅鷾实捻椖孔兏,承發(fā)包雙方須依法簽訂補充協(xié)議;
。ㄎ澹┛芍匦抡袠送稑说脑黾禹椖,應通過招標投標重新確定中標單位。
第十八條 實行企業(yè)級別中標量限額制度。報名投標單位的中標在建工程量超過下列限額者,不得參與工程投標:一級企業(yè)的限額為3億元,二級企業(yè)的限額為2億元,三級企業(yè)的限額為l.5億元,四級企業(yè)的限額為1億元。
每個報名投標單位的中標在建工程量,按其所簽訂的承發(fā)包合同(包括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的期限內合同承包價累計計算。
第十九條 實行技(議)標手冊制度。投標單位必須持《東莞市建設工程投(議)標手冊》方可參加工程投標或辦理議標審批手續(xù),投標單位的投標活動在手冊中登記。
第二十條 實行項目經理資質認證制度。投標單位在參加招標投標活動中,必須持有與工程規(guī)模相適應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方可參與投標和承接工程。一個項目經理原則上只能負責一項與其資質等級相符的工程,不得同時兼管多項工程。
中標單位的項目經理資料將記入工程招標投標工作檔案,并登記在《東莞市建設工程投(議)標手冊》中,實行跟蹤管理。
第二十一條 實行招標發(fā)包的建設工程,承發(fā)包雙方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合同示范文本草擬合同,合同草案經市建委審查后,承發(fā)包雙方簽訂承發(fā)包合同,并嚴格履行。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工程承發(fā)包合同履行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jiān)察和監(jiān)測;招標發(fā)包單位必須對發(fā)包工程的建設情況進行跟蹤監(jiān)督,督促承包單位按承發(fā)包合同的約定完成工程任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可以將一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項目全部或多項發(fā)包給一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一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項目分別發(fā)包給一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 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并簽訂分包合同;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偝邪鼏挝环职こ虘越ㄔO工程中的單項工程為最小標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工程應以單位工程為最小標的。承包工程中的主要業(yè)務應由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不得將承包的分包業(yè)務再進行分包。
四級、專業(yè)級或者非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丙級及其以下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業(yè)務進行分包。
第二十四條 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建設工程業(yè)務全部轉給或者變相轉給他人承包.
第二十五條 招標投標工程項目,應持中標通知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施工許可證、工程驗收和產權證。
第二十六條 違反建設工程招標技標有關規(guī)定者,由市建委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ㄒ唬┌匆(guī)定應招標的工程不進行招標或應進入交易中心而自行招標的,招標單位所確定的承包單位無效,不予頒發(fā)施工許可證,按規(guī)定重新組織招標技標,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對違反規(guī)定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并處罰款。
。ǘ┩稑藛挝淮畼恕⒑逄藘r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承包權的,宣布中標無效,取消其l2個月的投(議)標資格,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處以罰款。
(三)中標單位或分包單位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依法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l2個月的投(議)標資格或降低其資質等級,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ㄋ模┒撕,中標單位元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承發(fā)包合同的,收繳其投標保證金,取消中標單位6個月的投(議)標資格,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處以罰款;招標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承發(fā)包合同的,應向中標單位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并責令其與中標單位限期簽訂合同。
。ㄎ澹┩稑藛挝辉谡袠思紭酥谐鲑u、出借、出租、轉讓、涂改、偽造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圖簽等的,予以警告,并處以二萬元的罰款,降低其資質等級擴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規(guī)定的有關單位、個人,由行政監(jiān)察機關及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l998年11月l5日起施行。本市過去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執(zhí)行本辦法。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