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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9-10 16:1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滬建建(97)第0798號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
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各區(qū)(縣)建委(建設局),各有關局(集團、總公司),外省市滬辦建管處: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現將《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guī)定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
第一條 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認真做好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的處理工作,根據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guī)定》及有關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工程質量投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信函、電話、來訪等形式反映工程質量問題的活動。
第三條 凡是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筑安裝、市政、公用、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和保修期內發(fā)生的工程質量問題,均屬投訴范圍。
對超過保修期,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的工程質量問題,由產權單位或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條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組織、協(xié)調和督促本市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上海市建筑業(y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負責本市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的管理工作。
區(qū)、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guī)定,負責其所轄區(qū)域內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的管理工作。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把處理工程質量投訴作為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抓好。
第五條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總站具體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級各專業(yè)質監(jiān)機構按其專業(yè)范圍和職責分工,負責其監(jiān)督的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訴處理工作;區(qū)、縣質監(jiān)機構負責由區(qū)縣審批立項的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訴處理工作。
中央各部門在滬質監(jiān)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負責其監(jiān)督的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訴處理工作。
第六條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總站、中央各部門在滬質監(jiān)機構、區(qū)(縣)質監(jiān)機構、各專業(yè)質監(jiān)機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市或區(qū)、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屬地解決的原則,及時做好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
第七條 涉及到由房地產開發(fā)、建筑規(guī)劃和村鎮(zhèn)建設等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質量投訴,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應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在市或區(qū)、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協(xié)調下,由分管該業(yè)務的職能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第八條 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對于投訴的信函、處理情況要做好臺帳;對以電話、來訪等形式的投訴,承辦人員在接待時,要認真聽取陳述意見,做好詳細記錄并進行登記。
第九條 建設部、市建委批轉的工程質量投訴材料,投訴處理機構應在兩個月內將調查和處理情況報市建管辦。情況特殊的,應在限期內將調查和處理情況報市建管辦。
第十條 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處理投訴的工程質量問題,對合理的要求,要督促工程質量責任方按照有關規(guī)定,認真及時處理好工程質量投訴問題;暫時解決不了的,要向投訴人作出解釋,并責成工程質量責任方限期解決。對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說明,經說明后仍堅持無理要求的,應給予批評教育。
對注明聯系地址和聯系人姓名的投訴,要將處理的情況通知投訴人。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投訴問題的責任方,應認真、及時解決投訴的質量問題,對不負責任、敷衍推委的,將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在處理工程質量投訴過程中,不得將工程質量投訴中涉及到的檢舉、揭發(fā)、控告等有關材料透露或者轉送給被檢舉、揭發(fā)、控告的人員和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擊報復、迫害投訴人。
第十三條 對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對投訴處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批評教育。
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市建管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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