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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1-01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
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建設(89)第600號
各區(qū)、縣、局,各勘察設計單位: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前期工作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為深化改革,促進技術進步,縮短建設周期,提高工程投資效益,根據(jù)市府發(fā)布的《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現(xiàn)制定《上海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實施辦法》,請按照執(zhí)行。
對符合招標范圍的跨年度建設項目,凡在一九八九年底前未正式簽訂勘察合同的,均按本實施辦法進行工程勘察招標投標。
推行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是一項新的工作,在實施過程中,望及時總結(jié)經(jīng)驗,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告我委設計科研處和市設招辦。
上海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化改革,促進技術進步,提高勘察設計水平,縮短勘察設計周期,提高工程投資效益,根據(jù)上海市人民政府頒發(fā)的《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屬本市設計招標投標范圍的建設工程項目,其工程勘察任務均須進行勘察招標。
第三條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jīng)濟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監(jiān)督。
第四條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工作由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領導,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勘察設計管理機構(gòu)(以下簡稱市設招辦)具體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市設招辦關于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方面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和辦法;負責招標項目的登記;審核招標工作小組和評選小組的資格;審核招標文件;仲裁決標中的分歧;處理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建設工程勘察的招標投標,招標單位可申請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工作程序:
1.招標單位向市設招辦辦理招標登記;
2.招標單位組織招標工作小組(巳有設計招標工作小組的可不再組織);
3.招標單位組織評標小組;
4.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在招標文件送經(jīng)市設招辦核準后,自行發(fā)布招標信息;
5.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提出參加投標的書面申請;
6.招標單位對申請投標的單位進行資質(zhì)審查;
7.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
8.招標單位組織投標單位踏勘工程現(xiàn)場和進行招標文件答疑;
9.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標書,向招標單位遞交投標標書;
10.招標單位組織評標小組制定評標辦法;
11.開標、評標、決標,確定中標單位;
12.招標單位發(fā)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單位簽訂勘察合同。
第八條招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含委托代理的單位,下同)或項目總承包單位。
第九條 招標工作小組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建設單位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參加;
2.有與工程規(guī)模相適應的技術、預算、財務、基建管理人員參加;
3.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zhì)評審的能力。
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幫助組織招標工作小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符合專業(yè)要求的咨詢服務單位代理招標工作。
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的招標,可視工程的實際情況安排在初勘階段或安排在詳勘階段。
第十一條實行勘察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經(jīng)過有權審批的機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
2.具有規(guī)劃建筑管理部門同意建設的用地范圍許可文件;
3.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圖。
第十二條招標方式有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在招標文件經(jīng)市設招辦核準后,招標單位可根據(jù)工程特點,選用一種方式。但在特殊情況下,市建委可根據(jù)需要指定投標單位,進行指定招標。無論用何種方式招標,投標單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nèi)容:
1.招標依據(jù)。即經(jīng)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及其它文件的復印件。
2.項目說明書。包括說明工程概況,勘察階段,在詳勘階段招標時,要有建筑物(或構(gòu)筑物)的結(jié)構(gòu)類型、層數(shù)或高度、跨度、最大荷重、預計基礎類型與埋深、特殊設備對下沉敏感性可能的影響,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
3.合同主要條款的要求。
4.對中標單位提供的配合條件。
5.招標方式和對投標單位資質(zhì)的要求。
6.組織踏勘工程現(xiàn)場和招標文件答疑的時間、地點。
7.招標、開標、決標等活動的安排。
8.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招標單位向市設招辦送審招標文件,市設招辦在收到文件后五天內(nèi)審核完畢,逾期未作答復則視作同意。
招標文件經(jīng)核準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其內(nèi)容。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五條凡在本市持有建設工程勘察證書和領有本市勘察臨時許可證的勘察單位,均可按照批準的等級范圍參加本市工程勘察投標。
第十六條參加投標的勘察單位,在向招標單位送交投標申請書的同時,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1.單位名稱、地址、所有制性質(zhì)及隸屬關系;
2.勘察證書及批準承擔任務范圍文件的復印件;
3.單位簡歷、技術力量及在滬的主要勘察裝備與測試手段;
4.近幾年承擔的主要工程項目(重點是本市的類似工程項目)及其勘察質(zhì)量情況。
第十七條投標單位的標書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其內(nèi)容應包括:
1.標書綜合說明書。
2.勘察方案及其實施的組織和技術措施。
3.需要建設單位提供的配合條件。
4.勘察開工、完工和提供勘察資料的日期。
5.勘察費用,按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和有關收費規(guī)定計算,上下浮動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6.其他應說明的內(nèi)容。
第十八條標書內(nèi)容齊全,字跡清楚;說明書、表格及圖紙一律不注單位名稱,不署個人姓名;但在送標書時須另備公函,公函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的印章。
標書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送達。標書一經(jīng)送達不得更改,開標前不得啟封。
第四章 評標、決標
第十九條自發(fā)出招標文件至開標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十天;開標、評標至確定中標單位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十五天,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與中標單位在七天內(nèi)簽訂勘察合同。
第二十條開標會議由招標單位主持,評標會議由評標小組適當成員主持。
第二十一條評標小組成員由招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其成員應根據(jù)建設工程的規(guī)模、重要程度、復雜程度等情況選定。評標小組一般為七至九人,其中工程勘察和結(jié)構(gòu)設計專家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投標單位的工程勘察人員包括投標方案的擬定人不得參加評標小組。
招標單位邀請專家有困難時,由市設招辦協(xié)助聘請。
市設招辦接到招標單位送審的評標小組報批表應在三天內(nèi)審核完畢。
第二十二條開標會議須在市設招辦、投標單位和有關單位參加下公開進行,要當眾啟封標書,并由招標單位指定專人對標書、投標單位名稱及蓋章的送標函件進行編號和作保密處理,然后送交評標小組評審。
評標小組成員不得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三條 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1.未密封的;
2.未按規(guī)定格式編寫的,圖紙和文字模糊、辨認不清的,內(nèi)容不全或粗制濫造的;
3.送標函件未蓋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的;
4.逾期送達的;
5.除事先說明外,投標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參加開標會議的;
6.勘察費用上下浮動超過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四條評標決標應根據(jù)勘察方案優(yōu)劣、勘察進度快慢、勘察資歷和社會信譽等因素,綜合考慮,擇優(yōu)確定。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guī)定外,決標由評標小組成員民主確定。評標小組因重大分歧不能確定中標單位時,由市設招辦仲裁確定。
第二十五條招標單位應付給各投標單位三百元至二千元的標書編制補償費,具體金額由評標小組根據(jù)工作量大小和標書質(zhì)量確定。對未中標的單位,由招標單位通知其領回標書及有關資料。
標書補償費在工程費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勘察招標決標后,招標單位應向市設招辦交納管理費,其中民用項目以工程總投資的萬分之一,工業(yè)和市政等項目按工程總投資的萬分之零點五交納管理費,管理費在工程費中列支。招標管理費主要用于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中發(fā)生的費用,不得挪作他用。市設招辦應在年終編制收支決算報表,報送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招標工作結(jié)束后,招標單位應按市設招辦的要求,編寫綜合報告和報表,送市設招辦備案。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由市設招辦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1.應招標的建設工程未經(jīng)批準免招而自行委托勘察的,應對工程建設單位處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并得責成補行招標。設計單位不得使用應招未招工程的勘察資料,否則設計單位據(jù)此完成的設計成品無效。
2.招標單位或投標單位收受回扣的,除沒收其回扣外,并對授收雙方各處以回扣金額五倍的罰款。
3.投標單位在填寫投標申請時,如有虛報單位資質(zhì)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責令其退出投標,并停止其六個月以下的投標資格。
4.凡屬勘察招標投標范圍內(nèi)的建設工程(經(jīng)批準免招標的項目除外),勘察單位必須通過投標來承接勘察任務。否則,市設招辦對勘察單位給予暫停投標資格及其他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招標中有行賄受賄行為,構(gòu)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須給予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市設招辦應發(fā)出處罰決定書。市設招辦收到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應開具統(tǒng)一的罰款收據(jù)。罰沒的財物,按財政部一九八六年發(fā)布的《罰沒財物和追回贓物管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市設招辦給予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nèi)向市建委申請復議,市建委在接到申請復議書之日起十五天內(nèi)作出最終裁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有關條款主要是按工程地質(zhì)勘察專業(yè)制定的,工程測量和水文地質(zhì)等專業(yè)的招標投標,可參照本辦法進行。
第三十三條實施本辦法涉及到的一些具體做法和具體問題,參照滬建設(89)第129號文《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和滬建設(89)第373號文有關免招標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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