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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3-28 15:0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頒布單位]國家土地管理局
[頒布日期]1996/03/28
[文號]國土批(1996)24號
廣東省國土廳: 你廳《關于要求就中外合作企業(yè)土地使用權投資有關問題作行政司法解釋的請示》(粵國土字〔1995〕57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在中國境內舉辦中外合作經(jīng)營企業(yè),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jīng)營企業(yè)法》規(guī)定的條件。合作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或者合作條件的,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必須事先依法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2.作為投資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向當?shù)厝嗣裾a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合作企業(yè)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后使用上述土地的,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二、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投資金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通過土地評估,按提供土地時的市場價格作價確定。其評估結果須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
三、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或者合作條件的一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及責任,應由雙方協(xié)商在合作企業(y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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