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二建《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建設工程糾紛種類和解決途徑
2019二建《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建設工程糾紛種類和解決途徑?,F(xiàn)在二級建造師備考可以說是如火如荼,考生們準備的怎么了呢?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guī)》科目內容多、知識面廣,主要包括建設工程法律制度、合同法、其他相關法律制度三大部分內容。今天,建設工程教育網為大家介紹的是2019二建《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建設工程糾紛種類和解決途徑,希望對于各位備考二級建造師有所幫助。
1.民事糾紛的特點: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
2.行政糾紛的行政行為的種類: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獎勵、行政裁決。
3.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一下特性:
(1)行政行為是執(zhí)行法律的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題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
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1.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由四種:①和解;②調節(jié);③仲裁;④訴訟。
2.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你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
3.調解的主要方式是:①人民調解;②行政調解;③仲裁調解;④司法調解;⑤行業(yè)調解;(6)專業(yè)機構調解。
4.仲裁的基本特點如下:①自愿性;②專業(yè)性;③獨立性;④保密性;⑤快捷性;⑥在國際得到承認和執(zhí)行。
5.訴訟參與人包括①原告;②被告;③第三人;④證人;⑤鑒定人;⑥勘驗人等。
6.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是:①公權性;②程序性;③強制性。
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1.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由兩種,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2.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
行政復議的結論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法律未規(guī)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3.行政訴訟的被告與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原告則是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可能互易訴訟身份。
章節(jié)同步習題練習:
1.關于和解的說法,錯誤的是( )。
A.和解可以發(fā)生在民事訴訟的任何階段
B.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后仍然可以和解
C.和解協(xié)議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
D.當事人和解后可以請求法院調解,制作調解書
參考答案:C
2.以下各項糾紛中,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調整范圍的是( )。
A.村民王某與村委會的耕地承包合同糾紛
B.某建筑公司與某設備安裝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
C.鋼筋工趙某和所供職施工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
D.某施工單位和某商品混凝土廠家的供貨合同糾紛
E.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的施工合同糾紛
參考答案: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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