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4 17:32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就糾紛解決方式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發(fā)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仲裁協議就該爭議起訴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停止訴訟,法院也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二)對法院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的司法管轄權。這是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重要體現。
(三)對仲裁機構的效力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據。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同時,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又受到仲裁協議的嚴格限制。仲裁庭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而對仲裁協議約定范圍之外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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